关於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...
关於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-8-30 各上市公司: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,终止上市行为,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"《股票上市规则》")第19.2条,现就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14.1.1条第(四)项,第14.3.1条第(十)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:一,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: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总数的25%,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,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於10%.二,社会公众不包括:(一)持有上市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;(二)上市公司的董事,监事,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.三,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,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,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.自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,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.为达到上市条件,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画并报本所同意後恢复上市交易,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.有关操作程式执行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的相关规定.请遵照执行.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○○六年八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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